自1998年以來 服裝公司累計欠 紡織品公司貨款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2002年6月, b 服裝公司管理層考慮到本公司雖然經營情況不好,負債率很高,資金周轉困難,但是,他們的產品在本省還有一定的市場。因此, b服裝公司向各債權人提出債權轉股權計劃,希望將主要債權人的債務轉為股權,以減輕負債壓力。主要債權人之中 c 供銷合作社、 d 商貿公司等部分債權人同意債轉股, a 紡織品公司對 b 服裝公司的盈利前景并不看好,因此遲遲還沒有作決定。目前, b 服裝公司和 c供銷合作社、 d 商貿公司等部分已同意債轉股的債權人達成正式協議,協議中還附稱:在實施債權轉股后的若干期限內,暫不償還其他債權人的債務。2002年8月, a 紡織品公司以 b服裝公司和 c 供銷合作社 d 商貿公司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該債權轉股協議無效。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債權轉股協議的內容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即 b 服裝公司和 c 供銷合作社、 d 商貿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股協議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但有關“在實施債轉股后的若干期限內,暫不償還其他債權人的債務”的約定不能約束第三人而無效。
律師評析:
在民事合同關系中,任何人無權為他人設定義務。 b 服裝公司與 c 供銷合作社、 d 商貿公司等部分債權人也不例外,他們之間的合約對 紡織品公司沒有約束力。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部分債權人的債權轉股的行為,并不影響 a紡織品公司向 b 服裝公司繼續主張債權。